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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第e时间:合肥一武校9岁孩子眼球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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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06:0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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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北少林职业技术学校位于长丰朱巷镇,是一家集学文习武为一体的学校,学校为全封闭的 12 年制的寄宿制学校。一些喜欢武术的孩子选择在这里来发挥自己的特长。然而,合肥一名少年在学校内发生了意外,眼球在寝室内被 " 箭 " 刺穿,最终落下残疾。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伞骨自制 " 弓箭 " 射穿室友眼球
据了解,2006 年出生的小涛 ( 化名 ) 和 2003 年出生的小军 ( 化名 ) 被分配在同寝室居住。
2015 年 11 月的一个午间休息时间,小军用伞骨自制的弓箭向躲在被子下的小涛射击,小军射出 " 箭 " 后,小涛将被子突然掀开," 箭 " 射伤小涛眼部。
小涛受伤之后即被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急诊进行了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随后因病情需要,小涛被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手术。
然而,因为伤势严重,这起事故给小涛的眼睛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伤。经司法鉴定,小涛因意外事故致右眼部损伤,遗留右眼视力减退达盲目 4 级,构成八级伤残。
为了讨一个说法,小涛向法院起诉,要求北少林学校、小军方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 24.4 万余元。
学校认为仅负小部分责任
合肥北少林职业技术学校认为,小涛受伤是其和小军在寝室玩耍时被小军用箭射伤,小军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涛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学校仅应承担管理上的责任,仅是小部分责任。
小军的家长认为,北少林学校为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在学校整体管理上有责任、有义务加强包括寝室在内的学习生活区域安全并消除一切危险隐患,其义务理所当然包含禁止一切可能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物品的使用或者有义务通过日常寝室检查等方式严控案涉工具。另一方面,学校针对学生个人应当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并作为封闭式寄宿学校内学生的唯一现实监护人做好学生的监护及教育工作,特别是针对低年级学生更应如此。小军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将其子交由学校进行封闭管理后仅仅针对小军的监护职责承担部分责任。而学校应对整体寝室监管缺失及小军个人监护教育缺失承担责任。
判决:学校和肇事孩子家长各担责一半
合肥市中院近日二审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涛是在北少林学校学习期间被小军用伞骨自制的弓箭射伤。事发时小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应对小涛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小涛与小军就读的北少林学校是一所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其依法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小军在本应午休的时间与同学玩闹并用捡拾的伞骨自制弓箭致他人受伤,反映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上仍有不足,北少林学校也应对小涛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小军的法定监护人 ( 小军家长 ) 与北少林学校对小涛的损失各承担 50% 的责任。
据此,近日合肥中院终审判决,小军家长赔偿小涛各项损失 11 万余元 ; 合肥北少林职业技术学校赔偿小涛 11 万余元。 (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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