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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继承亡父房产,涂改户籍底册伪造独子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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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9 08:55: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顺利继承亡父的房产,江苏溧阳一市民竟然涂改户籍底册,企图抹杀姐姐的存在。近日,溧阳市公证处办结了一起遗产继承公证申请,识破了这位市民的谎言。
一个月前,林峰携同其母亲李某和祖母,来到溧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林峰叙述其父亲林某死亡后遗留一处房产,自己为独生子女,如今母亲和祖母都放弃了继承权,因此想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林峰携带的手续齐全,看上去毫无疑点。然而,公证员向村民核实时,意外得知林某除了林峰还有一个女儿。公证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赴当地派出所,查阅了林某等人的户籍底册,发现派出所的老户口底册确有涂改,而涂改的内容涉及 " 林某的女儿 "。期间,公证员又几度到林某老家实地走访,还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调取相关档案,都显示了林某确有一位女儿。
但因为这位女儿迟迟未出现,公证处最终决定终止办理该案件。就在这时,自称为林丽的人来到溧阳市公证处嚎啕大哭,并向公证员详细诉说了自己的身世。林丽称自己确实是林某的亲生女儿,但出生后就过继到伯伯名下。不过,林丽一直在爷爷奶奶家长大,也是从亲生父亲林某家出嫁的。
那林丽为何时隔这么久才出面?原来林峰多年前向姐姐借了一笔钱,一直不想归还。如今父亲的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姐姐,且真相已经大白,林峰于是以还钱为由,恳请姐姐前往公证处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最终,林丽决定放弃继承权。近日,林峰带着一家人,再次来到公证处办理了该遗产继承公证。
近年来,公证案件中出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遗产继承公证、委托公证等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提醒,根据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延伸阅读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
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重点审査: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而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起纠纷。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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