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5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涨涨姿势:房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有何风险?如何预防?

[复制链接]

595

主题

610

帖子

1736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73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9-20 21:4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现实中,很多夫妻在购买房屋时将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以下有三种原因:第一,过于信任对方;第二,对婚姻充满自信,认为不会出现严重感情问题;第三,担心房产登记于谁名下的问题而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因为第三种原因而放弃登记。


放弃登记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呢?
主要存在的风险系当房屋登记权利人在婚姻出现问题期间擅自处理房产,此时未登记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案例:甲丙系夫妻,甲丙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于甲方名下,后来甲丙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甲为了转移财产,擅自将房子卖给了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如果此时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丙的请求?


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房屋系甲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系甲。本案中,甲系房屋唯一的登记权利人,乙不存在法定的注意义务,乙正是基于公示公信效力与甲签订合同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出现这种情况丙方又如何救济?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


应如何预防上述情形的出现呢?
第一,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将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
第二,当夫妻关系出现严重感情问题时,应时刻关注另一方的动态,防止其恶意转移房产。但是对方何时会转移房产,我们难以掌握;所以,本人建议 : 当出现严重感情问题时,应尽快采取措施,向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对房屋异议登记,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注意:异议登记有时效的,登记 15 日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 30 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文章来源:粤西实习律师
站内编辑:格子菲
文章审核:超引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广播台
特别关注




0551合肥网X

0511.net镇江网 分享生活 温暖你我

0511.net镇江网|镇江大小事,尽在镇江网! 镇江网由镇江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建。镇江网汇集了镇江本地新闻信息,视频专题、国内外新闻、民生资讯、社会新闻、镇江论坛等。镇江网是镇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镇江人浏览本地新闻的首选网站。...

点击查看详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