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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夫妻在购买房屋时将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以下有三种原因:第一,过于信任对方;第二,对婚姻充满自信,认为不会出现严重感情问题;第三,担心房产登记于谁名下的问题而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因为第三种原因而放弃登记。
放弃登记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呢?
主要存在的风险系当房屋登记权利人在婚姻出现问题期间擅自处理房产,此时未登记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案例:甲丙系夫妻,甲丙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于甲方名下,后来甲丙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甲为了转移财产,擅自将房子卖给了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如果此时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丙的请求?
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房屋系甲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系甲。本案中,甲系房屋唯一的登记权利人,乙不存在法定的注意义务,乙正是基于公示公信效力与甲签订合同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出现这种情况丙方又如何救济?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
应如何预防上述情形的出现呢?
第一,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将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
第二,当夫妻关系出现严重感情问题时,应时刻关注另一方的动态,防止其恶意转移房产。但是对方何时会转移房产,我们难以掌握;所以,本人建议 : 当出现严重感情问题时,应尽快采取措施,向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对房屋异议登记,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注意:异议登记有时效的,登记 15 日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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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粤西实习律师
站内编辑:格子菲
文章审核:超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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