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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洋法官神速判案,从受理到判案同一天,举报者遭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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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9: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七旬退役老兵王际武被当地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当地引发热议。
2018年10月15日,王际武夫妇到武汉去看病,入住湖北武昌一家宾馆,凌晨两点,沙洋县五里派出所所长吴刚带领众多警察及相关人员在未出具任何执法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熟睡中的王际武从其住宿的宾馆强行带回沙洋县并刑事拘留。期间,夫妇俩不知所谓何事,老伴杨某出于惊恐,电话求助于武汉警方,武汉警方赶到现场时,吴刚解释王际武已经犯罪,属于在逃人员,故被抓回。10月16日,沙洋县公安局给家属送达了一份于前一天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王际武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王际武家属和当地群众反映,王际武此行是和老伴去武汉看病,被抓捕时在熟睡中,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之前也没有做过任何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在被抓之前几个月,王际武夫妇一直在家,没有外出,根本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但却被列为逃犯。
据了解,王际武曾经举报过在“王际武与刘勇人身伤害纠纷案”中,时任沙洋县人民法院、五里铺镇派出所所长、五里铺镇人民政府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包庇、徇私枉法、非法炮制卷宗,制造虚假案件,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法官神速判案,从受理到判案同一天。
2011年,因宅基地范围内万伏电线杆致安全事故,王际武与五里供电所发生纠纷。在其向五里供电所申请做安全防护时,遭所长金勇拒绝,告知:“为了你一个老百姓那是不可能的,要做可以,100万!”王际武因房屋已建了一半,不得已多次去找供电所请求做安全防护。
万伏电线杆,未完工的房子已是荒草丛生




2011年12月8日,王际武再次去五里铺供电所。不料,所长金勇竟指使刘勇打人,刘勇打人手法极其歹毒,用拳头猛击王际武太阳穴、伸手去挖其眼睛,刘勇又将手伸进他的嘴里猛戳,腭、喉咙、舌头,口腔鲜血直流。此次殴打造成王际武当时记忆力丧失,头部软组织受伤Ⅰ级脑外伤、头皮血肿、腭咽部粘膜戳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王际武报案于五里铺派出所, 五里铺派出所调取了录像,查明了殴打事实,
但所长罗成华拒绝提供给家属。因刘勇打人行为恶劣手法歹毒,且王际武被打时年龄已65岁。家属要求严惩凶手,五里派出所仅将刘勇拘留关押两天敷衍家属。
更令人惊讶的是后来去找他们要求赔偿时,五里派出所所长罗成华、沙洋人民法院李正文、五里镇人民政府某工作人员竟联合串通,伪造证据,炮制了一整套假卷宗材料,包括伪造了调解协议书、非诉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送达回证、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还有王际武签名,而所有文书从调解协议书、非诉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送达回证、法院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均为2011年12月29日同一天。







发现造假后,王际武向沙洋法院纪检监察科及上级中院纪检监察科反映,未果。又到荆门市中院起诉,未果,向县、市纪委反应均石沉大海。无奈之下向沙洋检察院申请控告,该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之后王际武又向沙洋县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在2013年11月29日做出沙检复字(2013)01号,表示之前做出的沙检反渎不立(2013)01号不立案决定正确。在该复议决定书中,沙洋检察院确认了两个事实:一是《调解协议书》、《非诉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沙洋县人民法院送达回执》、《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书决定书》均在2011年12月29日完成。二是送达协议时协议双方和五里派出所及五里供电所等其他人员均在场,可证实。
倍感冤屈的王际武又申诉至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做出荆检控申刑申审通【2014】2号,认为该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本院审查认为,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沙检复字(2013)01号不立案复议决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而代理律师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反复查阅沙洋县人民法院相关卷宗,则认为王际武反映情况属实,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徇私枉法、包庇等问题:
1、2019年1月8日通过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上述调解协议及送达回证中的签字问题进行了鉴定,2019年1月29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检材一、二、三字迹(分别是调解协议书王际武签字、非诉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王际武签字、送达回证王际武签字)与现有样本(王际武本人真实签字)字迹倾向不是同一人字迹,也就是该协议及送达回证中涉及王际武的签字问题涉嫌存在造假。
2、调解协议书、非诉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送达回证及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均出自同一天“2011年12月29日”,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五里铺派出所、五里铺镇人民政府与沙洋县人民法院相距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没有那么高的工作效率;其次,非诉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刚达成后,需要向法院申请,难道法院不经过审查就直接在当天制作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3、上述文书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调解协议书》中写明“经五里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又没有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签名;《非诉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中又写明“经沙洋县公安局五里铺派出所调解”,申请人姓名“刘勇”,签名又是“陈新”,如是派出所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的;李正文不能一边充当调解员调解、一边又充当法官来确认该调解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4、五里铺镇派出所、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沙洋县人民法院在关于调解协议书、非诉调解协议书确认申请书、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签字一案中,其实际主持参与调解案件,应当对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调查和核实,调查核实是否是本人及是否是本人签字等。王际武最终通过委托鉴定得出涉案签字并非是本人签字的鉴定意见。由此可知,作为主持调解的上述三方主体,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尽到严格把关审核的义务,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应适用特别程序,而本案《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中却写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显然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6、王际武被毒打时,年龄已达65岁的高龄,此次毒打,给王际武的身心和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创伤,先后出现不明原因的记忆丧失,头疼眼花,胳膊抬举困难、不能长时间站立等健康问题,曾先后就诊于湖北荆门、荆州、北京301等多家医院。王际武所反映的上述问题是实际存在的,也是属实的。有关机关应该予以解决,而不应用涉嫌造假的签字协议书来欺骗和约束、限制其行使权利,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据了解,王际武还遭遇另外两起当地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1、原沙洋县草场乡人民政府、沙洋县国土资源局、沙洋县人民法院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且沙洋区土地管理局1997年非法作出(沙土罚字)1997字第006、007号等字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强推包括犯罪王际武王际武在内的数户老百姓民宅案件;2、为求得公正司法,不断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政府联合沙洋县人社局剥夺王际武夫妇办理企业退休补充养老保险资格。
王际武因为家庭连遭三起“冤、假、错”案,涉遍“行政”、“民事”、“刑事”三大领域,引发其长期向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反映情况,当地司法部门和有关机关将王际武去找他们多次反映情况认定为无理纠缠,多次出警关押王际武,甚至这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罪名将其刑事拘留,立案侦查,限制其人身自由和行使权利,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王际武现已73岁的高龄,且身患多种疾病,每天都得按时吃药才能保证生命安全,而代理律师和家属多次向沙洋县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其居然以“王际武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拒绝。王际武从2018年10月15日关押到现在,已经5个月,目前还在侦查期。
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执法犯法,危害之大,且令人生威。
最高法在今年人大会上报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过硬法院队伍。严惩司法腐败,开展司法作风专项督查,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对此能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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