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查看: 88|回复: 0

“新解释”出台,为何纠错夫妻债务的遗案难上难?

[复制链接]

5556

主题

5556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038
发表于 2019-5-14 10: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未能有哪一个法条像‘第24条’那样,同时引发专业人士和普罗大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在论文《<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的开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给出过这样的评价。

2018年1月18日,距离这篇论文发表不足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新解释”,详细条文见图2)生效,其中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多名法学专家乐观地撰文表达,这是对“24条”在“事实上”的废除。

但“新解释”实施一年后,诸如“女教授被迫替夫背债”等戏剧性的故事并未因此消失。

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那“被负债者”呢?“24条”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自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它一度被作为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24条”的规定,当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该债务即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负债一方(法律上称作“非举债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除非,非举债方可以证明两种例外情况——债权人与举债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后者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曾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分别财产制)且第三人知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曾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解释,“24条”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问题。但在大多数中国夫妻选择婚后所得共有的情况下,“24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为非举债方制造了极高的举证门槛。

妻子如何证明丈夫个人借入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唯一无漏洞的做法是‘穷尽枚举排除法’,即将丈夫所有的财务支出记录一一呈现。显然,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提供如此完整的直接证据。”叶名怡在论文中写道。

叶名怡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这条法律规定了离异夫妇债务的偿还问题,详细条文见图2)为关键词,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判决书,用数据证实了“证无”的难度。

在一些法院对“24条”的解读中,“债务发生于婚内”是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为重要的判决依据。

如果以“新解释”重新审视,上述以“24条”为主要依据被判为“共同债务”的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真实案例:案件当事人阎雪冰,从事培训工作多年,2012年嫁到北京,由于婚后感情不和,在孩子出生半年就开始分居,考虑孩子太小而且父母身体不好,一直没办离婚,直到2017年11月一通电话,让阎女士和家人的生活从此走向深渊。法院打电话问为什么不参加一审?

原来分居期间,前夫董昊洋和杨晓鲁等人被朋友胡耀华骗了钱,胡自称是某领导的儿子,说他可以带着他们赚钱,杨晓鲁和董昊洋等几个朋友都把钱拿给胡耀华。后来胡耀华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杨晓鲁就将阎女士的前夫董昊洋告上法庭,原因每次几个朋友都从董昊洋账户转账给胡耀华,而杨晓鲁在明明知道是转给胡耀华的情况下,每次都让董昊洋打借条。就是这些借条,共计870万,让阎女士成了第二被告,因为前夫名下没车没房,并一审判决要求阎女士赔偿杨某870万的债务。

阎女士一个普通家庭,父母都是工人退休,一个月退休金加起来才三千元,母亲又是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常年吃药,阎女士培训收入虽然不错,但是要还房贷,孩子才六岁,重要的是从结婚到分居到离婚,阎女士没有用过前夫的钱,更没有见过这870万。

在一审判决之后,阎雪冰递交了二审申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解】本条是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二审时间在2018年四月下旬,应该明显适用于新的司法解释,可是让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二审竟然败诉,2018年6月6号下了执行令,8月至今列为失信执行人。

2018年11月阎女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但是法院执行厅强制执行阎女士名下大连的房产,而这套房产是2013年阎女士父母卖了房交了首付款,用阎女士的名义贷款买的,阎女士父母向法院执行厅提交了执行异议,并交了大连法院判决书,父母占本套房产36%的产权,并现在在申请案件再审。但是法院没有考虑这一异议,也没有跟阎女士父母约谈,而是强行拍卖,并告知原因是法院年底有结案率要求。

2019年1月25日强行拍卖了这套房产。虽然拍卖前一天到家里告知阎女士的父母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必须在2019年2月11号下午三点前交起100多万,不然就是放弃优先权。

阎女士父亲75,母亲从2003年有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十几年了,常年需要吃药,孩子刚刚六岁,几年都没见过他爸爸,阎女士之前做培训工作,出差需要做飞机高铁,因为成了黑名单,工作没有了还被债务!全家唯一房子被拍卖,买房的人要求阎女士一家腾退房子,全家无处可去。

一审的时候没有出台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但是二审的时候是适用新政的,没有共同举债意愿,因为欠条上面没有阎女士的名字,对方要举证,证明这么大金额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但是实际对方只是举例朋友圈照片的玩笑话和出国玩,没有实质证据证明花了这笔钱。

据了解,2013年八月阎女士前夫董先生卖掉一套北京房产当时获利265万。

阎女士2013年7月卖掉成都婚前一套房产重新在大连买房,首付款父母交的,成都房子获利34万。

2014-2015年间阎女士工作单位出具了给阎女士转款的50多万的工资记录。

无论阎女士是否与前夫分居,但是从收入来看,完全有能力消费对方说的出国旅游,而近几年周边国家旅游非常便宜,对方举证的经常办酒会和买奢侈品等都没有事实根据。

在生产经营方面,与阎女士名下有股份的两家公司工商年报显示没有实际开展业务,而且股份只是认缴而非实缴,可以进一步证明870万没有用于生产经营。

870万这么大金额完全超出了家庭正常生活。阎女士没签字借钱,连一审都没参加,其父母一辈子的心血也是2013年买的房子,而本案产生纠纷的时间是2014年-2015年。跟这套唯一房产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强行被拍卖。

虽然国家对老赖的处理办法越来越严格,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好事情,但是本案当中出现的问题却并不是阎女士及其父母是老赖,骗钱的人跑了找不到,写下借条欠债务的是其前夫,与阎女士及其父母没有关系,却因为前夫名下没车没房被债务,被列黑名单,面临失去唯一住房,父母和儿子无处可去。

而本案的杨晓鲁债权人据了解是个旅俄归国的年青画家,在北京有价值过千万的别墅,本案一审之前已全家移民加拿大,而杨晓鲁的母亲声称儿子背着她卖了她在北京的房产给了阎女士的前夫,当今社会,哪个儿子会偷偷卖了母亲的房上千万给借给朋友?不知道是做投资?而阎女士不是北京人,与父母在老家的唯一住房房产现在被拍卖。

近两年,“被负债者”的利益在法律上逐渐得到重视。在媒体的报道中,“被负债者们”的故事通常是相似的:他们在与配偶分居或离异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已将其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前任所欠的巨额债款。

这些故事中夹杂着因举债方故意躲避债务,债权人为收回欠款将非举债方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的例子;也有性质恶劣的,举债方与债权人明知债务用于个人,但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当法院刻板地依照“24条”进行判决时,非举债方即被置于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先是在2017年发布了补充规定,为“24条”增补了两项条款,随后又在2018年发布了“新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新解释”的进步之处在于,债务的真实用途被纳入了考虑,尤其当债务金额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时,若债权人要求非举债方共同偿还债务,举证责任将落到债权人身上。“新解释”出台之初,一审、二审的情况确实出现了一些转变,但再审申请被驳回或仍“延续24条精神未用新解释审核”的情况较为普遍。

“新解释”颁布了,但以旧标准判定“共同债务”的案件仍不少见

依据“新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之相抵触,应以“新解释”为准。

2018年2月,最高法院又发布了一份解释文件(法明传[2018]71号),提出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解释”;而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应加大调节力度。

以“24条”为主要法律依据进行再审判决的案件占比为29%。这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同上文叶名怡的统计结果十分相似,被分别认定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案件数量差距悬殊,前者高达93.39%,后者低至6.6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广播台
特别关注




0551合肥网X

0511.net镇江网 分享生活 温暖你我

0511.net镇江网|镇江大小事,尽在镇江网! 镇江网由镇江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建。镇江网汇集了镇江本地新闻信息,视频专题、国内外新闻、民生资讯、社会新闻、镇江论坛等。镇江网是镇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镇江人浏览本地新闻的首选网站。...

点击查看详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