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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法院执行法官刘孝光违规操作停止我的执行!录音为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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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9 06:0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在瓦房店市法院正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我的民事判决书在2018年7月20日生效,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瓦房店市法院将被执行人高某的50万公积金、银行卡现金50万、大连房产一处评估价值62万元。50万公积金已执行完毕,剩余财产也已执行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在瓦房店市法院同意放款到我的账户时,大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任恩科处长电话干预瓦房店法院执行法官刘孝光,不让放款(有我和刘孝光法官录音为证)。称有案外人孙思要参与分配,终止执行。(孙思的强制执行立案在11月13日才生效)。我认为是无理要求,而且孙思当时的(2018)辽02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孙思还不确定是债权人,瓦房店执行法官不能仅凭中院领导任恩科一个干预电话就停止执行,涉嫌渎职。

  1.我是诉前保全,也未查封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我是首封,为杜绝虚假诉讼,所以采用轮候查封规定。

  2.案外人孙思申请参与分配时,他的民事诉讼判决尚未生效,也未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即案外人孙思这时尚未取得金钱债券执行依据,还不是债权人。

  3.孙思妻子任娲是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娲涉嫌以职务之便联合任恩科为丈夫孙思放贷充当保护伞?藐视法律。

  4.任娲请托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指导处处长任恩科电话干预瓦房店市执行局办案(有电话录音为证),让案外人孙思参与分配,他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视法律为儿戏。

  5.根据法规执行异议和复议相关规定,法院应在三日内立案,十五日内下达裁定。其他被执行人须已经取得债权执行依据。而瓦房店市法院执行法官刘孝光在没有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按规定本应裁定不予受理,确给出了裁定驳回的决定,(裁定不予受理是未立案,裁定驳回是立案后驳回)有渎职嫌疑,使本没有生效的判决拖进了生效期,令本案走向进入了中院处长任恩科的可控范围,瓦房店法院法官看似不经意的错误裁定,帮助了案外人孙思把不合法的申请变得“合法”。

  6.中院法官金秀丽、审判长于晓梅的终审裁定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撤销了瓦房店法院(2018)辽0281执2544号裁定,对孙思的判决尚未生效的理由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无由撤销?对我的证据视而不见,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于情于理于法都难圆其说

  请一切以人民利益至上的辽宁省领导、辽宁省瓦房店市委书记和市长、以及瓦房店市纪检委领导关注此案,使当地百姓能看到公道,进而真正相信司法公正。

  本案的进展,会让全国万亿网友拭目以待。

  实名举报人: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张洋

  举报电话:15640860077

  有多段执行法官刘孝光的录音以及任恩科法官的录音为证。这两张是 我与大连中院法官任恩科和瓦房店法院法官刘孝光之间的部分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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