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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矛盾,临沂中院和莒南法院裁定“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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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13: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拍卖网页。 网络截图

近年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日渐增多,拍卖环节中的涉税费问题也日益凸显,甚至导致过户纠纷。临沂一家公司在去年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花七千多万竞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但拿到莒南县人民法院的成交确认书时却发现,该公司还要承担双方的过户费用近1200万元。

拍卖须知中曾明确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为什么偏要买受方承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莒南县人民法院在成交确认书中不加区分一律将税费确定由买方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不过,在今年5月新的成交确认书中,莒南县人民法院并未“认错”。如今,想在临沂投资兴业买地的企业更是犯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邱明 曾现金

单方“买单”提异议

被莒南县人民法院驳回

2018年11月21日,山东伊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亲传媒”)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参与“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两块地和附属厂房都在临沂城区外,分两个项目拍,一共是7236万。”伊亲传媒法定代表人徐丽介绍,经过多轮出价,公司以最高价胜出。当月29日,伊亲传媒缴纳完全部拍卖价款。

2018年12月18日,伊亲传媒工作人员赶到此次拍卖发起人莒南县人民法院,准备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是,当伊亲传媒工作人员看到法院准备的成交确认书时,有些不知所措。成交确认书第四条中写道:“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拍卖标的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标的物所拖欠的原罚单、养路规费、停车费用等)、清场费用及其所涉及的任何违法行为均有(疑应为‘由’,本报记者注)买受人承担”。

“感觉这太不合理了,我们为什么要为卖方‘买单’?”徐丽认为,不动产过户涉及的税费是征收部门向出让方征收,不应该全部由买方承担。该公司向上述不动产所在地过户相关业务部门咨询后得知,过户费用总额接近1200万,其中出让方应该缴纳近1000万。

“7236万买地,还得多掏1000多万过户。”伊亲传媒认为这1000多万不应该由其承担,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重新制作成交确认书。但是2018年12月2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伊亲传媒的异议请求。

上级法院支持买方诉求

要求“予以纠正”

由于伊亲传媒不认可莒南县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遂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2019年3月2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终结,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的法定税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中,莒南县人民法院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不加区分一律将涉案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确定由复议申请人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临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就上述异议作出的裁定;由莒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

新确认书“不认错”

说现在提异议“晚了”

拿到临沂中院作出的裁定后,伊亲传媒认为己方的诉求终于可以得到解决。但2019年5月10日,莒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制作的一份成交确认书上,并未体现上级法院作出的“予以纠正”裁定,只是在第一条中更改了签署成交确认书截止日期,并在第四条中加入“买受人如对拍卖标的及税费负担存在任何疑问均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公告所示内容已经完全理解并不持异议。”

“我们理解莒南县法院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参与拍卖就是认可了他们提出的所有过户费用全部由我们承担,这完全不能让人接受。”伊亲传媒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多次与莒南县人民法院承办人沟通,对方说在拍卖公告中已经明确所有过户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现在再提出异议已经晚了。

记者查询所涉网络司法拍卖网页,<<拍卖公告>>第六条写着:“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而<<拍卖须知>>第十二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有冲突,前者的相关描述无法可依,是莒南县人民法院的主观行为,而后者的描述是按照现有各项法律制定,更具有法律效力。”伊亲传媒代理律师认为,莒南县院应当遵守临沂中院作出的裁决,即法律规定过户费用该由谁承担就由谁承担。

省里曾出实施意见

规定要“分别承担”

对于拍卖过户的税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法办【2016】52号)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目前,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相关税款的征收,很多地方部门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一刀切”的约定,实际操作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特别是增加了买受人的成本,还有一些涉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风险。

5月27日,伊亲传媒曾就莒南县院没有执行临沂中院相关裁定书提出异议。6月3日,莒南县院驳回该异议请求。

5月30日上午,记者就上述内容前往莒南县人民法院采访求证。进入立案大厅后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先电话联系相关科室,并给记者提供了法院办公室电话号码。记者拨通后说明来意,对方表示该院对外采访由研究室接待,并提供了两个联系电话,记者拨通其中一个号码,根据对方要求简要介绍了采访内容,听完记者叙述后对方让记者拨打另一个电话号码,当记者提出该号码无人接听时,对方说“再打试试”。直至临近中午该院下班,上述号码无人接听,记者再次拨打院办公室电话,对方表示相关人员可能外出,让记者下午再联系。当天下午,记者多次拨打上述电话,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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