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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前法定代表人被指“拒执罪”警方回应:责任永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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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7: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5月4日下午1时许,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吴宁派出所的一通电话,让浙江东阳商人钟大明得知被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裁决罪”列入“网上追逃”, 8年前他曾担任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再次浮现。



案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1)丽民初字3722/3723/3724号就陈俊鹤与万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由万利公司给付陈俊鹤货款共计980万元,由于万利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陈俊鹤向东丽区法院申请执行。




                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书阐明观点

期间,考虑到万利公司为东阳市新兴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施工的工程尚未完工,东丽区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发出(2012)丽执字第16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新兴公司协助将付给万利公司施工的工程款1000万元汇付给东丽法院,由于新兴公司没有履行协助,将1亿多元的工程款打入万利公司账户。2015年9月16日,东丽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新兴公司商品房二十套(新兴公司街面营业房217-219号共计20套,面积1600平方,价值约320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3日和11月2日分两次共划扣了新兴公司存款共计2165233.49元,冻结新兴公司存款8000000元。

追逃

钟大明的家人告诉舆论网(微公号:anhuilixinde):钟大明今年64岁,是浙江省东阳市第十三、十四届人民代表,市劳动模范。现任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第五届人民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亮明人大代表身份后,公安机关在未依法定程序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即便如此,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对“拒执”主题审查把关不严,对钟大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24小时。

钟大明的家人说“今年的5月4日,东丽区公安分局给钟大明列入了网上追逃名单,而到了5月20日左右,才电话联系吉林市白城市洮北区人大,让其撤销钟大明人大代表资格”。

申辩

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拘留钟大明的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钟大明并不认同:“这个罪名和我不搭界,天津东丽区公安局的做法是扑风捉影”。

“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此案调解书付款的标的物是工程材料款980万元,钟大明坦言,2011年结案时,自己确实还是法定代表人,对案情况也比较了解,但2012年3月31日,我便离开了万利公司,不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是公司的股东,2013年7月31日变更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蒋新桃,

此后,万利公司承担的新兴公司的建设项目款项达一亿元,拨付期间也是在2013年-2014年间的事,新兴公司未履行配合打款1000万元,被查封房产及冻结资金,我也是事后才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来2017年3月,万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王康伟。

天津市二中院2017年10月10日,仍继续让钟大明在裁定书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生拉硬扯钟大明归位,为其 “拒执罪”埋下了隐患。

钟大明的家人告诉舆论网,因钟大明离开“万利公司”多年,他也不知道万利公司与案涉债权人之间是否履行。法院也没有通知过他,万利公司也没有把情况反馈过他,钟大明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成了网上通缉的“嫌疑犯”。

删帖

钟大明的遭遇一经舆论网披露后,引发网民强烈关注,对于东丽公安分局为何将“拒执罪”强行扣在钟大明身上的事情,也引起了网民的思考。

有网友指出,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辗转8年后成了民转刑,抛开钟大明的涉案的罪名不说,单就万利公司承担的还款问题而言,新兴公司先后划拨了200多万,尤其是还冻结了800多万,还查封了20套房产,粗略估计达3500多万元,已经远远超出债务的3倍之多,为何执法部门却对钟大明如此“不离不弃”呢?

还有网友直言不讳的指出,钟大明是不是现任法人代表,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查一下公司登记资料便一目了然,但东丽区公安分局还要以拒执罪来网上追逃前法人代表钟大明,此举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就在舆论网将此事披露的当天,天津市东丽分局一位张姓工作人员联系本网文章作者,以所谓的“沟通”为由,直截了当的强调钟大明系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当年系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更,其担责属于永久终身制,并要求作者配合就文章进行删稿处理。

对此,文章作者反驳说,万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即便之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仍有义务履行变更前的法院调解书确认的付款义务,公安机关指控拒执罪程序是否合法,不予置评,但将钟大明列为网上逃犯,系错误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并且该公司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也没有推脱该还款义务,也未就钟大明在职期间的债务问题进行过任何的追究。

2012年3月31日后,钟大明已不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19年5月,东丽公安机关以津丽(刑)拘字(2019)321号刑事拘留书,立案侦查追究本案的“拒执罪”,也应追究公司拒执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

删除文章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但作者告诉东丽公安机关的张姓工作人员,如果有意见的话,可以把其“公安机关对钟大明网上追逃没有错,因为法定代表人属于终身承担法律则”的意见在跟踪报道中予以陈述,以示公正,就在通话结束不久,舆论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及其他网站转载的该文章大部分遭到删帖。(文/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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