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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法院执行局错案不纠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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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0:3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情况反映

尊敬的中央第四巡视组(驻最高人民法院):

您好!

我们是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气愤的心情向您反映一件官商勾结造成拖欠我公司建筑工程款达二十年之久,执行长达十年之久的案件未能执行!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与被执行人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京唐港经营部(开大集团投资开办)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承建了被执行人的唐山京唐港办公楼,我公司先后投入数百万元,二被执行人开始还能陆续给付建筑款,后来欠至我公司建筑款192万不能如期给付,被迫停工等待! 但雇佣二名工人看护建筑现场(直到现在工地及其建筑物仍由申请人所雇佣工人看护)!二00九年四月初,我公司将二被执行人诉至玉田县人民法院。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玉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如下:二被执行人给付建筑款及损失312万元。 因二被执行履行义务,玉田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四日立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京唐港经营部所有的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的200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但在查封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除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的200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来我公司又了解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在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02)南执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以物抵债,并于二00六年三月在未经评估和拍卖的情况下竟将被执行人开滦直属煤炭经销公司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的20003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申请人公司所建)一并转让给了邱贺平个人名下抵顶了欠邱贺平的150万借款(二被执行人仅欠我公司建筑款192万元及相关损失,国有土地30亩尚未计算价值)!我公司员工得知后,于2011年3月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路南区法院一直未予答复!!! 请问苍天,公理何在?在此我公司对此案提几点拙见,望参考!

一、我公司依法对开滦经营部未付建筑款的楼房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对自己所建的开滦经营部未付建筑款的楼房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权。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康泰公司的权利。原《合同法》是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2005年1月1日实施的,而本案路南法院是在2006年7月办理的过户,适用合同法和上述规定没有任何争议;其次,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权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将该期限的起算点改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本案中我公司为被执行人所承建的办公楼尚未竣工交付被执行人使用(现雇用二人看护至今天),也就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相应的在被执行人未将工程款结算完毕后,建筑物留置权、优先受偿权归我公司所有于情有理、于法有据!而路南区法院南执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第三条的内容:“上述土地以上建筑的债务和其它费用由被执行人开滦煤碳经销公司负担而涉及本案唐山中院规避申诉人尚未完工并享有留置权、优先权(国家法律赋予康泰公司的权利)的楼房事实,属使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再次,路南法院和赵建平、案外人邱贺平恶意串通侵吞国家财产!开滦经营部只欠邱贺平借款150万元(路南法院法律文书上的数额)。而当时抵顶给邱贺平的土地价值最少为600万元。这早已大大超出了开滦经营部欠邱贺平的借款数额。路南法院同时又将所有权属于我公司的价值300万元的地上建筑物抵顶给邱贺平,两项加起来就是1千余万元。这侵犯了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开滦经营部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路南法院如此胆大妄为的践踏国法不令人费解吗

二、路南法院和邱贺平官商勾结未经评估、拍卖,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另说明,2018年12月我公司反映的问题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严令省高院等有关部门和唐山中院依法查处!!!我公司得到消息欢呼雀跃,天真认为终于有盼头了!!!可令人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首先是通知我公司此案按省院要求下在安排人员复查,让我们耐心等待(稳住人心,以防再次上访);其次,2019年3月正值全国人大、政协开会之际,我公司农民工群情激愤,纷纷要求到北京“告御状”在公司领导多次劝说无效!我公司被迫多次向中院有关人员讨要说法,以免农民工造成过激事件发生!!!在此事态严重的情况下唐山中院执行局第一分局刘培龙分局长、副局长王静(现主持路南法院的执行工作)看完卷宗后分别多次表态此案系‘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该纠正’,已形成初步意见报中院有关领导,等待结果(稳定人心,以防群体上访),我公司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广大农民工并加以劝说才勉强将事态压下!第三,2019年4、5月我公司又多次找上述二位领导要求给付结果,2019年5月6日副局长王静明确表示经和省院领导汇报,按省领导明确指示让我公司向唐山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立案解决,我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唐山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立案解决,但立案庭明确表示案件已终结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我们为此又找到副局长王静寻问如何解决,其答复是依法、依规走反映问题解决(置之不理,随便上访),让我们哭笑不得的是又回到了原来状态,令人气愤是他们拿法律视为儿戏、欺上瞒下根本没拿上级的指示当回事!!!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现唐山市 路南区人民法院(2002)南执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在不具备裁定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以物抵债”的情况下而将我公司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权的楼房和被执行人所有的20003平方米(30亩)国有土地裁定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邱贺平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开滦经营部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执行行为。应予撤销!路南区人民法院(2002)南执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唐执行监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均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唐山中院执行局、路南法院、案外人邱贺平三方官商勾结,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合法权益! 应予纠正并予以严惩!!! 我们农民工的血汗钱能得以清偿!相关人员的责任得以严惩!!! 我公司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特向您反映此案,请求纠正冤假错案,以保护我公司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也将视死捍卫自已的合法权益,直至天晴云朗,事实大白于天下!还老百姓公平公正!还社会一片蓝天!一片净土!

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联系人:

刘伟山 13803150019

仇振远,13931559589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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