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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产商标禁令:两处项目不得用“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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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09:0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朝阳法院今日通报,该院发出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根据禁令,两房地产项目桂林 " 金茂中心 "、甘肃 " 金茂 · 外滩 " 均不得使用 " 金茂 " 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此前,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金茂公司 ")、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展拓公司 ")以被侵权为由,起诉前两者并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
据介绍,该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针对侵害商标权行为作出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中禁令,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原告起诉后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2018 年 8 月 20 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 " 金茂中心 "、甘肃 " 金茂 · 外滩 " 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 " 金茂 " 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
同日,原告向朝阳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与 " 金茂中心 "" 金茂外滩 " 等名义进行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与 " 金茂 " 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法院认为保全符合损害平衡性
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审查是否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是否会给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担保。
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目前,本案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已向法院提供担保金额为 320 万元责任保险保函。
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其起诉后向法院提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禁令属于诉中禁令而非诉前禁令。那么,诉中禁令与诉前禁令有什么区别呢?法院介绍,一是提出时间的区别;二是诉前禁令还有额外及时起诉的限制,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三是时间的紧迫性有所不同,诉前保全中,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诉中禁令仅规定情况紧急的需要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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