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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闹心!找“振达房产”卖房,合同过期5个月都没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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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09:0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晚报记者 李洋 文 / 摄
通过中介出售房产,结果买卖合同过期 5 个月还没有交易成功。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新晚报记者反映,今年 5 月,他在哈尔滨世纪振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达地产)挂牌出售自家位于香坊区香木街上的一处房产。可是通过中介跟买家签订的合同都过期了,房子也没有交易成功,为此他损失了半年多的房租。新晚报记者调查中发现,振达地产不但把卖方的姓名和地址都搞错,合同规定的定金也没足额收取。


网络配图 ↑
都不愿承担个税,合同过期 5 个月仍未履行
今年 4 月底,陈先生找到了振达地产,想要以 41 万元的价格出售位于香坊区香木街的一处房产。在经过几次讨价还价后 , 房价被经纪人压到 37 万元。5 月初,他接到振达地产张店长的电话,称已经找到了买主。
" 当天,我父母去中介签了合同,约定 6 月 15 日之前完成交易,对方先付 3.7 万元定金,房子过户更名后一次付清余款。" 陈先生说。签完合同两三天后,陈先生忽然接到张店长的电话,称需要交 3000 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买方不愿承担。" 我这房子已经便宜了 4 万元,还要我们再交这笔税,于情于理说不通。" 陈先生因此拒绝了买方的要求。就这样,一直等到了合同期满的 6 月 15 日,他的房产交易也没有完成。" 这期间,张店长也没说要解除合同,也没解决个税的问题,就这么一直拖着。" 陈先生说。
7 月份,陈先生找到了振达地产的财务部门查询后才发现,买方根本没按合同约定交纳 3.7 万定金,而只是交给了中介 2000 元。" 我的房子一直对外出租,为履行合同,我 5 月份就把租客请出去了,现在房子已经空了大半年,这损失咋算?" 陈先生说。


买房同意履行合同,但拒绝补偿损失
在陈先生出示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新晚报记者看到,合同中明确写着,买方需向中介交纳购房款百分之十的定金;违反合同约定的需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中介方需保证购房款的代收转付。
12 日,新晚报记者找到振达地产的财务部门了解定金是否足额缴纳时被告知,公司档案中查不到陈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者又找到该公司客服部门的谭经理。她在自己的电脑中一番查询后才找到属于陈先生的合同档案,档案里把卖方名字里的 " 国 " 字写成了 " 园 " 字;把所售房屋的地址 " 香木街 " 写成了 " 香坊大街 ",所以才查询不到。谭经理说," 这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此前买卖双方因为个税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合同一直没履行。" 对于买方为何没有足额交纳定金一事,谭经理解释说,签订合同当天,买方身上只带了 2000 元,所以就只交了这些钱。针对陈先生提出的合同到期仍未履行产生的损失,谭经理表示,将约买方和经手合同的张店长一起协商。
13 日,新晚报记者再次随陈先生来到振达地产客服部,见到了买方张先生和居间签订合同的张店长。对于合同超期问题,张店长称,因双方都不愿承担 3000 多元的个税,买方交了 2000 元后没有补齐剩下的 3 万多元。" 我们一直在协调,现在买方同意承担个税,合同可以照常履行。" 张店长说。但对陈先生提出的损失补偿问题,张店长表示,买方不同意承担,中介也没有办法。
卖方:若不赔偿损失,将走法律途径讨公道
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的朱学智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房产居间服务期间,应当对交易进行资金监管,并为双方提供协调和沟通服务。而实际上,按照规定应当处于中介监管的定金没有足额收取,导致了出现纠纷时拿不出违约金作为补偿,中介机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陈先生也表示," 中介根本没有进行资金监管,内部档案管理混乱,更没有尽到居间服务的责任,导致产生这么多纠纷。如果不能赔偿我的损失,我将按照合同走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对此,新晚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陈先生的维权进展。
编辑 王晓宇
值班主编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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