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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财经:银保监会提醒,这六类保险有“坑”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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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3:2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保险逐渐走进千家万户。保险产品种类繁多,有的能 " 以防万一 ",有些还能孳息生利,保障理财两不误。不过,近年来保险消费的 " 坑 " 也不少,让很多投保者叫苦不迭。
如何绕开保险市场的 " 陷阱 "" 套路 ",让大家放心投保?近日,中国银保监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会根据最近一段时期查处的案件,发布 6 类常见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示保险消费风险。
某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使用车主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1 万余元。
有些车主为图方便将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理赔资料交由汽修单位代为索赔。汽修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制造虚假事故实施诈骗,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
建议您尽量减少代办理赔,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车辆理赔结案后,还应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一旦发现理赔记录存在异常,要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如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
拿你的身份证去骗保,就算汽修厂老板是你朋友也不行 ! 就算对方给你 " 好处费 ",那也亏大啦 ! 因为骗保损害了你的个人诚信记录,这个是要付出代价的。把重要个人证件随意交由他人使用,就是把 " 诚信 " 随意透支,将来在社会上可能寸步难行。
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是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保险电话营销,误导消费者的 " 套路 " 主要有:夸大保险责任,比如宣称保险产品 " 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报多少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比如宣称 " 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 ";对投保人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重要条款。此外,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如果您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知道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推销万能险的,有可能暗藏陷阱。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 10 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 ( 含 ) 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电话可以接听,签约一定要见面。保险责任、产品分红等等,全部以白纸黑字、标准制式的合同文本为主,那些有公司标识的宣传资料,都不要轻信 !
某人身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某分红型人身保险时,在电话中谎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约为 40 多万元并即将停售;续期服务人员继续欺骗投保人,夸大产品分红收益,未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产品。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保险消费者充分说明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万能保险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要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勿受高息诱导,乱花迷眼盲目投保。
这些年,一些短期高收益的保险登堂入室,保险市场乱象纷纷,也把消费者 " 鼓噪 " 得失去理性,轻信承诺,草率投保。但是," 保险姓保 " 还真不是行业的 " 口号 ",对每个家庭也很适用,把财富鸡蛋放到很多篮子里,保险那一篮,是遭逢饥荒时充饥的救命养命钱,最好不要惦记拿它去发财。
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并夸大收益,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引导李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 " 是 ",并且代投保人李某抄录了风险提示语。经查,黄某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录问题属实,但因自身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它问题查实难度较大。
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 " 清楚 "、" 明白 "、" 知道 " 等。三是认真对待销售过程的 " 录音 "" 录像 ",买卖双方 " 出镜留声 ",防范可能发生营销误导。
不少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对收益率之类关注多,却对安全问题往往不太当回事,防范意识明显不足。签合同全听别人一张嘴,人家指哪儿他签哪儿,这心也太大啦 !
有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 ,监管机构对相关保险机构罚款 5 万元。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监管机构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交强险经营秉承 " 保本微利 " 原则,国家限制保险公司在这项业务上获利太多。但保险公司沾光 " 强制保险制度 ",实际上也并不吃亏。而且,车主们大多选择同一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所以保险公司还能 " 搂草打兔子 ",捎带脚再做一单。因此,保险公司再挑肥拣瘦,就很不应该了。下次哪位车主再遇到这种情况,别跟他们废话,记住保险投诉电话:12378!
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 " 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 "、"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 " 等 " 炒停 " 信息,以 " 即将停售 " 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销售人员不得以 " 产品即将停售 " 为由进行误导宣传;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营销。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今的保险市场,已经实现充分竞争,对外开放也在提速。有需求就有市场,保险公司放着赚钱的买卖不做,你想可能吗?那些停售的,要么是保险公司卖不动了,要么是打价格战使其风险凸显,让监管层看不下去了。甭管是哪类,咱大可以不必去追,追上不一定有好处,反而可能是风险。 (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 麻辣财经工作室 )
来源 : 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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