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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瓜蔓证明”成为房产继承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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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05:4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的朱先生,去年父亲去世,他曾到街道办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银行查账;今年 11 月,为继承父亲在惠州市的一处宅基地,持此证明到惠州市大亚湾公证处办理相关业务。可不想,公证处发函要求街道办对证明内容再予以核实。桂园街道办一下也给难住了:一则,核实函有的内容不在街道办职权范围内;二来,有的情况街道办也根本核实不了,诸如 " 是否有非婚生子 "、" 是否有收养情况 " 等。 ( 12 月 23 日《南方都市报》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大亚湾公证处的用意,无非是要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存在,确定朱先生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以防其封锁消息,独吞、侵占其他潜在法定继承人权益的情况出现。可公证处若对此有疑,所谓 " 谁主张谁举证 ",也该是自己去调查取证;又岂能以有罪推定思维转嫁责任,要求朱先生开具一堆 " 瓜蔓证明 " 来 " 自证清白 " 呢?难道公证处就只剩会盖章和收费了?
其实,类似情况已屡见不鲜。还有更离谱的。2016 年 11 月 16 日《大河报》曾报道:郑州市一 8 旬老人赵姨想卖掉一套房,被公证处要求开具 " 亡夫无私生子 " 及 " 亡夫父母去世 "" 自己无再婚 " 等证明;同年 11 月 27 日新华社也报道:湖北宜昌市一 7 旬老人徐先生想过户父母遗产房,被公证处要求为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具 " 死亡证明 ",都近乎天方夜谭式的不可完成的任务。
房产的法定继承,难道就只有公证继承这 " 华山一条路 " 了吗?而《继承法》中,又有哪条哪款明确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开具如此之多的 " 瓜蔓式 " 证明了呢?
房产的继承权强制公证机制,源于司法部、建设部 1991 年发布的一条通知:《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但该通知在 2014 年即已被最高法以发布案例指导的方式确认无效;随后 2016 年 7 月又被司法部正式废止,不再执行。
可联合通知虽已废止,替代或补充机制却一直没有出炉。
建议不妨探索、试行声明公告的房产继承机制。即:当事人对于继承事项,可在当地媒体发布声明公告,并设置一定的公告期。若公告期内有其他潜在法定继承人出现,就由他们经协商或诉讼确定各自份额后再行继承;若公告期满,仍无其他潜在法定继承人出现,那就直接给当事人办理继承。
若是当事人在顺利继承之后,又再有其他潜在法定继承人出现,那就由他们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定分止争、厘定权利。对于因各种因素没能及时出现的潜在法定继承人,也并不是没有权利救济渠道。
这样,亲属关系简明又容易联系,同时时间紧张的当事人,就可以如故采取公证方式办理继承。而亲属关系复杂且难以联系,同时时间宽余的当事人,就不妨选择声明公告方式办理继承。


去年 11 月 21 日《新京报》就报道过一个案例。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的张铁成,父母、哥哥分别在拆迁前和拆迁期间去世,家中只剩他一人。公证处要求他舅、姨过来签字,否则不给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因没继承权公证书,门头沟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和龙泉镇政府也据此拒绝交房。可他舅、姨早就失去联系。一则,即便他舅、姨没失联,按风俗习惯,难道还会来分外甥家的安置房?二则,难道只要他舅、姨一天不出现,这安置房就得一天空置着,张铁成无法入住安居?没奈何,张铁成只有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相关部门交房。
判决书同时提出:" 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则该法定继承人也有权……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分割该部分权益。" 这其实和声明公告继承机制的逻辑是一致的。
把声明公告继承机制作为公证继承机制的 " 备选项 ",一方面,可以降低相关市民继承的经济成本。若一律采取公证继承方式,房产继承权的公证费,所费不菲,往往是房产价值的 1% 至 2%,在房价高企的当下,对相关市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一方面,可以避免 " 瓜蔓证明 " 成为相关市民办理继承的拦路虎,把相关市民折腾得要死要活,并因此白白耗费社会资源。 ( 于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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