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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面应该采取相关措施以明确商用房产权续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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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01:4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观察家
商用房使用权续期费用不到房价 1 成,浙江海宁的偏低收费标准,确实容易让人接受,但其收费标准多少才算真正合适,或许还需立法层面加以明确。
商业土地的使用权到期之后该如何续期,续期该交多少钱?近日,这个问题在浙江海宁市有了明确答案。
海宁昔日 " 第一高楼 " 龙祥大厦,拿地时间为 1998 年 5 月,属于商业土地,土地使用权仅为 20 年,如今已经到期,后续该如何处理,让不少业主感到困惑。近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只要海宁龙祥大厦的业主提出申请,补缴 3137 元 / 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就可再续 20 年。这也是浙江出台的首个商地使用权续期方案。
对大厦业主来说,这是个好消息。毕竟,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关系重大,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子既不能向银行抵押贷款,也不能交易过户,业主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要面临经济损失。
补缴土地出让金,使用权就能顺延 20 年,这给相关业主解决了一块心病。
也要看到,该做法存在法律效力不足的问题。看起来,这样的 " 偏低续期费用 " 不无依据——根据 2018 年 9 月海宁市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商地使用权续期最长 20 年,且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 40 年,并按办理时土地市场评估价的 50% 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是,从性质上讲,这只是规范性文件,还没有达到设区市的立法 " 位阶 "。
由这样一份地方性文件解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尚未解决的商业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分量 " 显然还不够。
尽管《物权法》明确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是工业、商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仍是立法 " 模糊地带 ",只是以预设性条款规定,"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至于 " 两不一正常 " 的过渡性办法,也主要适用于住宅用地。
审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有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规定,但对于出让金的比例多少等,也未作出详细规定。
立法空白,或许也是立法契机。一些地方已经试水突破,如深圳市 2004 年颁发《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商业用地有偿续期,业主须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属于民事基本法律的重要内容,关系公民、法人代表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以地方政府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 " 立法 ",显然有违上位法。更重要的是,在续期费用多少、程序上的混乱,也会造成各地的差异不公,有损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关乎社会安定和发展,无论是住宅,还是工业、商业用地,都应有最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宜止于地方破冰。
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在民法典草案中加入续期条款外,还应对相关法律作相应修订,在民事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上形成衔接配套,才能让有产者更有恒心。
(原标题:商用房产权续期费用谁说了算)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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