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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算工伤因工作原因与同事互殴受伤,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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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23:4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合肥网资讯中心 ]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 ? 上班期间上厕所扭伤,算不算工伤 ? 员工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1 月 22 日,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针对工伤纠纷发布典型案例,探索有关工伤的适用法律,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支持,也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算工伤
【案情简介】胡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科技股份公司的机修工。2018 年 5 月 24 日,胡某某代表公司参加第五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诊断为: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认定胡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在认定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 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2、上班期间上厕所扭伤,算工伤
【案情简介】韦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节能科技公司的磨工。2018 年 8 月 31 日,韦某某在单位木工房车间作业期间,上洗手间时,不慎扭伤左踝,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区人事劳动局认定韦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工作原因 " 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做原因。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满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某些事项时 ( 如喝水、上厕所、工间休息、通风等 ) ,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这些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行为,是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受到保护。
3、出差期间猝死酒店,算工伤
【案情简介】朱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外国语学校总务处职员。2018 年 2 月 1 日,朱某某经单位安排,在淮北市相山区某酒店参加会议期间,在房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诊断:心源性猝死。认定朱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 " 因工外出期间 " 属于 " 工作时间 " 的一种特殊情形。由此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除非能够证明其所进行的活动属于 " 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 ",否则应认为其死亡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而予以认定为工伤。
4、下班后在家中猝死,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邢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股份有限公司精加工技师。2018 年 5 月 15 日凌晨,邢某某下夜班后正常回家,当天早晨 7:30,邢某某起床前,在家突发全身抽搐,意识丧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心源性猝死。认定邢某某猝死不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俗称 " 三工 "。本案中,邢某某发病时已离开单位回到家中,属于正常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中的短暂休息,所以,不符合工作时间的要素 ; 其次,家是员工上班前下班后休息及自由活动场所,并非工作场所,也不符合工作场所的要素 ; 最后,邢某某在正常休息睡眠情况下发病猝死,不属于工作原因。综上,邢某某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5、员工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案情简介】钱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公司的操作工,2018 年 9 月 25 日,钱某下班参加部门同事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钱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认定钱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判断员工参加单位聚餐活动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 " 工作原因 " 造成,应当结合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聚餐活动与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二是聚餐活动的目的是否与公司的利益相关,三是聚餐活动是否属于个人行为。本案中,部门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该活动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的,目的是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从本质上来讲,是为了公司利益,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且聚餐活动部门的员工大多数参加,所以并非个人行为,该聚餐应当视为工作的延续,用餐后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下班途中。
6、因工外出途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
【案情简介】张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17 年 12 月 24 日,张某某拜访客户后,返回公司途中,在芙蓉路与叠嶂路交口,因下雨路滑骑电动车不慎摔倒受伤,张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外伤,胫骨平台骨折,髁间棘骨折,侧副韧带损伤。认定张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蕴含着两个 " 因工 ",其一外出是工作原因所致,即其出现在受伤害的时空环境是因为工作 ; 其二受伤害的直接原因亦是工作所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7、宿管员 ( 全天在岗 ) 外出买菜遇交通事故,算工伤
【案情简介】许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商务职业学院宿管员。2018 年 3 月 8 日 13 时 55 分,许某某返回学院途中,在学院大门附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许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认定许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此案中,学院要求宿管员全天在岗,并未提供三餐,学院允许宿管员自行购买食材解决就餐问题,因此许某某外出买菜回岗亭做饭,是为了满足其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是其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 且许某某常年都是买菜在岗亭做饭解决三餐问题,学院知晓并允许此行为,故许某某买菜回学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8、提前结束年假 ( 未获准 ) 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李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酒店前台主管。2017 年 4 月 28 日,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繁华大道与玉泉路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侧腰部软组织损伤,肺损伤,头部浅表损伤,李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认定不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 2017 年 4 月 28 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上班途中。因李某某是在年休假期间自主要求提前结束假期回单位上班,但酒店认为事故当天李某某的同事张某已经打卡上班,且前台总机主管的岗位只需要一人值班即可,故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上班途中,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9、保安拒绝业主不合理要求被打伤,算工伤
【案情简介】桑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物业公司小区保安。2018 年 6 月 2 日,桑某某在小区北门值班室当班,小区业主张某某、陈某酒后因裤子被物业设置的护栏挂破,遂进入北门值班室要求物业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将值班保安桑某某打伤,诊断为:右膝外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认定桑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保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被打,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其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
10、因工作原因与同事互殴受伤,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李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电工。2017 年 7 月 23 日,李某在物业处工作时,使用同事张某的私人电风扇用于配电房断路器扇风降温,导致张某不满,后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眶内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颅脑闭合性损伤。认定李某不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该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职工应该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李某与同事张某之间打斗系双方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李某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不但违背了劳动纪律,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其所受伤害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 ( 左妍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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