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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符合这些条件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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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13:0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我市发布网约车细则,规定车龄未满 3 年,车辆价格、性能指标均高于市内同期上牌的主流出租车车型,方可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细则自 1 月 10 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以下简称网约车 ) 经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者 ( 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 ,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并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创新,同时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 并按照科学化引导、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网约车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制定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 , 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二 ) 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四 ) 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信息。
( 五 ) 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六 ) 有可操作性、对线下运营车辆具有实际约束效能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阶段性发展规划、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的文本。
( 七 )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 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 10 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八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 " 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
第十三条 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 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 5 座以上 7 座以下乘用车。
( 二 ) 现有存量车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至申请之日未满 3 年。
( 三 )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四 ) 车辆档次、价格水平、性能指标均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型 , 且随着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的升级而提升准入标准。
( 五 ) 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外摄像、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装置设备。
( 六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一 ) 车辆所有人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符合条件的新增车辆出具《" 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 车辆登记准入凭证》,存量车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 二 ) 车辆所有人持《" 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 车辆登记准入凭证》或《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为 " 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 的登记。
( 三 ) 车辆所有人加装符合行业功能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并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后,取得合格证明。
( 四 ) 车辆所有人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 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
3. 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 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书 ( 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 。
6.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的公司的,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相应的管理制度文本和管理人员信息。
7. 车载终端装置合格证明。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并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车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 8 年。
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公里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所有人持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七条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营运期限自动终止,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 二 ) 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三 ) 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四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驾驶员提出申请后,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按照第二十条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办运〔2018〕32 号 ) 对申请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考试成绩公布后 10 日内 , 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注册有效期 3 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延续注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在注册期内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注销。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本办法前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上线运营后应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将数据信息记录、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并实时接入监管平台,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 二 ) 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范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 小时受理投诉。
( 三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护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网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 四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五 )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六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本市物价部门监督并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采用低价恶性竞争的手段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七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八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标识。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任何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有色车膜等,禁止擅自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反光装置。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按规定接受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违章经营记录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设备,车容车貌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持车辆性能完好,保证运营设备完好,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二 ) 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 三 ) 按照明码标价公示标准收费,不准违规收费。
( 四 ) 按照乘客要求或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违规收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五 ) 不得在载客状态下承接其他业务。
( 六 ) 不得巡游揽客 , 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车区。
( 七 ) 不得拆除、破坏、屏蔽卫星定位、报警等装置设备。装置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不得营运。
( 八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做到文明乘车 , 网约车驾驶员遇到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拒绝乘客乘车或终止运营服务:
( 一 ) 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管制刀具等物品及腐蚀、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 二 ) 有妨碍安全驾驶和营运秩序行为的。
( 三 ) 醉酒、精神疾病患者或儿童乘车没有陪同 ( 监护 ) 人员的。
( 四 ) 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营运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的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网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应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金融部门会同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应急、网信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 2016 第 63 号令 )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互联网等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营运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提供服务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80 日内办理许可手续。
符合准入条件的存量车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80 日内办理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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